
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是什么?
出口產品責任保險(EPL)是指由于出口產品在設計、生產、包裝等環(huán)節(jié)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導致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使用者因此向生產商或經銷商提出索賠或訴訟,生產商由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承保該責任的險種就叫“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出口產品責任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承保的產品責任風險,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1、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fā)生事故,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
(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雇傭合同對其雇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由勞工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承保。
(3)被保險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財產保險承保。
(4)產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之前的責任事故損失。這種損失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發(fā)生的事故責任損失。
(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這種損失應由產品保證保險承保。
(7)不按照被保險產品說明書要求運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tài)下使用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
3、責任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可以續(xù)保。
對于用年限較長的產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逐年結算。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有效期限應按保險單規(guī)定或當地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間為準,如我國按法律規(guī)定為1年,有的國家或地區(qū)規(guī)定的為3年。
三、出口產品責任險的賠償
在產品責任保險的理賠過程中,保險人的責任通常以產品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事故為基礎,而不論產品是否在保險期內生產或銷售。

